骑乘无头盔共享电动车时受伤,谁来担责?
共享电动车的出现
为居民生活提供便捷的同时
也存在一些隐患
所以根据现有规定
骑乘电动自行车出行
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在消费者租用共享电动车
无头盔可供使用
又不小心受伤的情况下
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案 情 简 述
在校大学生小刘
在某网络平台上
租赁了A公司的共享电动车一辆
不料骑行过程中
小刘因车辆侧翻造成头皮撕裂伤
被送至医院治疗
小 刘
我租赁的共享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没有登记上牌,不符合国家标准,网络平台公司和A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小刘诉至法院
要求上述两家公司
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
各项损失4.6万余元
网络平台公司
车辆由A公司出租,我公司仅负责提供租车平台,对于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配置安全头盔均不清楚,并且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必须给共享电动车配置头盔,故不应不承担责任。
案 件 审 理
01
对于A公司
其提供的车辆未登记上牌,故其向市场投放共享电动车的行为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的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存在安全隐患,不满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故A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02
对于网络平台公司
其作为平台经营者,负有运营指导管理的义务,应当对A公司提供的车辆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进行审核,但网络平台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对有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03
对于小刘
其明知车辆未配置头盔、没有牌照仍租赁驾驶,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
法院最终判定
小刘对其损失承担70%的责任
A公司对小刘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网络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提醒
相关企业要自觉优化服务
努力为公众提供绿色安全的骑行服务
助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
共享电动车租赁人骑行前
要认真检查车辆情况
骑行中注意自身安全
做到绿色、安全出行
END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制作:陈美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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